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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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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70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6〕4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42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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