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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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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55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2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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