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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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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49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23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2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必胜宅急送”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9〕5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
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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