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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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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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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60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115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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