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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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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750
发文单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
文件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

辽宁省、青岛市、江苏省、湖北省、江西省、福建省、新疆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促进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增强我国钢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同意增加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享受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政策,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对上述企业的管理和增值税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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