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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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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76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20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5〕1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评估方法》是为了适应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部分基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各地在具体实施时,要根据本地的情况、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本省、市的指标;要对评估工作好的作法及时总结,不断扩充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指标参数,使指标体系和指标参数比较全面地反映本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各地在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时,必须首先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疑点对象,实施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评估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和指标,对纳税人申报的原辅材料、包装物、能源动力、生产工时、设备使用等投入产出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印证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找出或者澄清评估疑点。
三、各地对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业绩考核之中。对于申报明显异常而没有按要求进行纳税评估的案件,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评估方法》仅仅是在总结部分省市纳税评估实际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或者产生的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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