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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054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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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96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流字〔1995〕05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054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5〕054号

现将国税发(1995)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固定业户在我区临时跨地区,跨县(市)销售货物的,其税收管理及纳税地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7号《通知》规定办理。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在经营地依6%的征收率缴纳的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后一律不能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做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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