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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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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08130000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际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抄件)称:“关于企业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到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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