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国税发〔2000〕12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字【1999】82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对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1999年7月末的账面库存粮食进行核实,对库存中 1999 年 8 月 1 日 以前购进属于原免征增值税的粮食进行核定。在核定过程中,粮食企业需提供免税期间购进免税粮食的有效凭证(普通发票、国家计划、粮食部门给该企业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税务机关依据以上内容办理相应的库存核定和进项税审批认定手续。具体核定公式如下:
库存免税粮食金额=1999年7月末库存粮食总额*1998年免税粮食销售额
1998年粮食销售总额
库存免税粮食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库存免税粮食金额*10%
四月十日 前各地、州、市国税局务必将本地区核定免税库存的粮食企业名单和认定库存免税粮食可抵扣进项税金的具体金额汇总上报区局,以便区局掌握制定具体的进项税金抵扣进度和政策。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粮食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切实做好库存免税粮食金额的核定和库存免税粮食可抵扣进项税金的认定审核工作,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库存免税粮食分离税金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