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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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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9-03-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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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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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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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9.3.29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我市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2019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自2019年9月1日开始。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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