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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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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1: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207060001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文件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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