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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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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市税二字[1985]468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市税二字[1985]4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87-07-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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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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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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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税二字[1985]4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税二字[1985]468号
全文有效
1987.7.10
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须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以上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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