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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税二字[1990]244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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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税二字[1990]244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税二字[1990]244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税二字[1990]244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税二字[1990]244号
  全文有效
  1990年4月2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1989年第2号通告发布的《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按照[89]京税一字第623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凡属于管理性的收费不征营业税”的规定,此项加价水费免征营业税。考虑到此项加价水费收取后全部上交市财政,“作为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因此,也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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