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52
  • Tax100会员 32535
查看: 80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0-6-13 10: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e96039900a6&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41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1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