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96
  • Tax100会员 33085
查看: 747|回复: 0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323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13 10: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税一[1994]323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323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23号

北京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23号
  全文有效
  1994-05-21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外分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 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下例公式计算;
  1、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2、免征教育费附加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三、按照《通知》规定对三峡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减化减免税手续,对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基金,企业在年终清缴所得税时,提供有关解缴资料凭据,的税的全额扣除。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