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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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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b035a35001f&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2〕3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年01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有关规定,确保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信息采集上传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运行:第一阶段为2012年5月31日以前,为试运行期。第二阶段自2012年6月1日起,为正式运行期。
(一)第一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方式实现。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反映,现阶段,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对于残损、罚没等特殊类型卷烟无法按照26号令第五条规定,填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中所有明细项目,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在试运行期间,对于纳税人填报的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罚没卷烟”和“其他”的卷烟允许只填写合计数,无需提供明细项对应内容,试运行期结束后,纳税人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填报。对于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的部分,仍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
在试运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应将本省全部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上传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核价信息”对应省份项下。电子文件数据格式及接收和上传要求详见附件1。
(二)第二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实现。其“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功能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现将卷烟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见附件2)下发给你们,如名单中的任何一项信息发生变更的,请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在信息变更当月,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上传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企业信息变更”对应省份项下。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名单.xls
2. 全国卷烟批发企业名单.xls
3. 接收电子数据文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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