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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523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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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税一〔1994〕523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523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3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3号
  全文有效
  1994-08-24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现有校办企业(指普教性学校所办校办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由主管税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市、区县教育局)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认定。对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第二条的校办企业,可执行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校办企业的清理审核认定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以后年度,对享受先征后退及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的校办企业,每年需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发文规定。对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或没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款。
  二、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年发生亏损的,由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企业年度亏损情况,向所在地税务分局提供出先征后退的申请,并填写先征后退申请书(申请书暂以原《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代用),同时必须如实提供企业本年度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已纳增值税额、成本、利润等情况。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随流转税纳税申报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校办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免税申报表”(表式附后,见表一,暂由分局自制)。
  各分局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将校办企业免征流转税情况汇总统计填写“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统计表”(表式附后,见表二)上报市局;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小学校办企业先征后退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表式附后,见表三)
  四、按本通知规定将1994年1月—6月底校办企业免征流转税情况汇总填报“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统计表”于10月底之前上报市局。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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