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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522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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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税一〔1994〕522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522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2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2号
  全文有效
  1994-08-24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和审核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和审核,仍暂按市税务局、市民政局(87)市税二字第223号、(87)民生字第83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属于市民政局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包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独立投资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下同),由市民政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联合审核认定;区、县民政局(包括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下同)、街道、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由区、县民政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联合审核认定。
  鉴于本市已完成对1993年度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因此,本通知下发后对已经审核认定的本市民政福利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增值税款的征、退办法
  1、民政福利企业严格按规定足额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服务业”除外),逾期不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营业税申请书”(即原《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下同)。或“增值税税款退还申请书”(暂由原《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代用,下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减免营业税及增值税税款的退还手续。具体手续是:1994年应办理减免营业税及增值税退库返还的民政福利企业,应于1994年9月15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减免营业税申请书”或“增值税税款退还申请书”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分局税政科、主管税务所各留存一份,并于1994年10月底前返还申报企业一份。1995年减免营业税及增值税款退库返还的具体手续另行通知。
  3、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含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报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申报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填开税票足额缴纳税款。区、县税务机关在企业缴纳税款后即按照现行规定和手续将已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4、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含35%),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如全年发生亏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款退还申请,并于年度终了20日内报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申报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将已纳税款退还给纳税企业,具体退还比例,以企业当年度(税款所属)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亏损为限。未按规定填报《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申报表》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不论“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如何,均不得享受税款退还照顾。
  三、关于增值税税款退还及减免营业税的审批权限
  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分预算级次如何,其已纳增值税税款的退还及营业税的减免税,在1994年内由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应纳的增值税,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款退还政策。
  五、关于征、退税款统计数字的报送时间
  各分局应按月统计实际征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并于次月20日前将《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征、退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报送市局。1—8月份统计(包括营业税免征情况统计——暂以《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征、退情况统计表》代用)于11月20日前报送。
  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申报表》(略)
  2、《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征、退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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