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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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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55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6〕74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744号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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