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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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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174e74001622dcffd044b11&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6〕4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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