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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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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ec61e3e0107&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33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年04月1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3号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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