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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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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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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eb37b0400c8&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77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年08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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