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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22〕89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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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9/06/content_5708561.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编号: 国办函〔2022〕89号
文件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2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

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你们关于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同时撤销。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加强对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未尽事宜,巩固脱钩改革成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任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教育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等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或专题协调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落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相关任务情况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适时向成员单位通报,重大问题按程序请示报告。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督促指导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可组织专题调研,调研情况及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积极主动承担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各项任务,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连维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长
成 员:齐家滨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
邹晓东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
谢 锋 外交部副部长
徐晓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夏先德 财政部副部长
廖西元 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
谭作钧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甘 霖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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