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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6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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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eb2e3ce00c7&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6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6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年06月2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税函〔2006〕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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