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3
  • Tax100会员 27970
查看: 65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13 10: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ed967b70146&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16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年02月2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6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请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