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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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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1995]225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5]2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12-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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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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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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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2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22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应结合市局通知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同时,为保证以后年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平稳抵扣及1996年增值税新纳税申报办法的顺利实施,各局应结合1995年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基数的审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基数变动,应及时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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