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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7]2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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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410/t28778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7]2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7]2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28号

状态:全文失效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将本市的补充规定一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6)3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800页)、沪国税流(1996)78号《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802页)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列入《年检合格福利企业汇总表》(名单另发)的民政福利企业,才有可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对未列入《汇总表》或虽列入《汇总表》但不符合退税规定的福利企业,不得给予退税优惠,必须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符合退税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按规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部分,也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列入《汇总表》的企业在年度中更改名称或有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市局新名单未下达前,暂不予以退还增值税。
三、各税务分局应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严格审核程序,必须做到分局统一审批。
各税务分局每年应对20%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检查,对年退还增值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还应另行安排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违反税收法规的,应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局。市局也将每年组织一次对全市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政策执行情况的抽查。
四、民政福利企业因生产需要招用临地工和因技术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必须严格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妥各项手续,凡不符合劳动部门规定未办妥有关手续的临时工、退休人员,均应在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时,计入企业生产人员总数。即:
公式1:
企业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安置残疾人员人数÷(企业在册生产人员数+违章使用临时工、退休人员人数)×100%
办妥各项手续符合条件招聘使用的临时工、退休人员,超过企业在册生产人员20%的,超过部分的人数,在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时,亦应计入企业生产人员总数。即:
公式2:
企业残疾人员比例=安置的残疾人员人数÷(企业在册生产人员数+违章使用临时工、退休人员人数+超比例使用的临时工、退休人员人数)×100%
上述的“企业在册生产人员”和“招聘使用的临时工、退休人员”是指每半年或一年的平均人数,其计算口径与方法同沪国税流(1996)7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平均人数一致。
考虑执法的统一性和合理性,自1997年7月1日起,对企业残疾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统一按上述(公式2)计算,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可按(公式1)计算。
五、各税务分局应将退还的增值税直接返还给民政福利企业,若发现仍有将税款擅自截留或挪作他用,或不直接返还给民政福利企业的,市局将停止对这些民政福利企业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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