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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8]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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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7/t287411.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8]114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8]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1998]114号

状态: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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