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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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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90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4〕16号
文件名: 财税字〔1994〕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16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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