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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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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57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8〕163号
文件名: 财税字〔1998〕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63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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