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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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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53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07号
文件名: 财税〔2004〕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07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田野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田野牌BQ6472Y2A型轻型客车,河北中兴田野客车有限公司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Q6472Y2W、BQ6471Y2A、BQ6472Y2C、BQ5020XJBY2、BQ5022XJBY2A、BQ5020XQCY2、BQ5022XQCY2A、BQ5022XCY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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