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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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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94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42号
文件名: 财税〔2004〕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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