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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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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23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1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7〕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滑板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6〕7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虽然不同于行驶于一般道路的汽车,但仍属于机动车;用于这类车辆的轮胎虽具有断面较宽、速度较低等特点,但没有改变其作为机动车轮胎的本质,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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