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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征字〔1994〕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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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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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1: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23LAY7NjgrmMvkeLUkoRO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征字〔1994〕11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征字〔1994〕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的通知
内税征字〔1994〕1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期,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单位出现不按规定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影响购货单位正常计算抵扣税款,对增值税的推行十分不利。对此,为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和企业生产正常运转,重申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凡是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要给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对以上情况的检查处理列为此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内容,一经发现违反规定拒开的单位,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请各地即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知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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