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军办厂、矿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5〕25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伊盟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军区后勤部来函,要求对其开办的煤矿,自产自用煤炭减免增值税。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鉴于后勤部在你盟准旗境内开办的官板乌素煤矿、滑石窑煤矿(尚未投产)系军办厂矿,对其生产销售给本军区部队自用的煤炭,可免征增值税。对军办煤矿免征增值税后,应责成其单独核算免税销售额,据以剔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予享受免税照顾。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文到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对自用部分已征增值税的不退,未征增值税的不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