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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3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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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7dhJdIvi688ck2YqwpPYw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5〕33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3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5〕33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解答(之一)第十四条所称新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具体掌握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4)086号文件精神,为1994年7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税人。
  二、对解答(之一)第十六条所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的“货物”清单。区局按总局的要求已设计好样式。有关印制事宜,各地可参照内税一字[1994]10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及“价外费用项目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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