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5〕35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市供电局收取的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呼国税流字[1995]48号)收悉。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暂不并入供电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