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5〕42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伊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增值税纳税人代购货方垫付给铁路储运公司的储运管理费等应否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问题的请示》(伊国税流字[1995]340号)收悉。鉴于该公司销售货物代垫的储运管理费、服务费、补偿费、装卸费等,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价外费用项目。因此,经研究,对化工供销公司为销售销售货物而垫付的储运管理费、服务费、补偿费等,在向购买方收取后,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