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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56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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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1: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5〕56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是规范税务部门内部各环节增值税征管工作程序的基本规定。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全面 领会新申报办法的内函和精神,确保税务部门内部内从明年1月1日起能适应新管理办法的要求,高效有序地运转。
  二、推广柳州经验,实际上是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然会涉及到税务部门内部征管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以及各种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的调整等问题。目前,工局不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国税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慎重解决,以适应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各地在推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和保累经验逐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请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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