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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税联字〔199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维修养护机器机械等取得的收入适用税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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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1: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vdsL9geoqLmbMvzcKxPR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联字〔1996〕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税联字〔199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维修养护机器机械等取得的收入适用税种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维修养护机器机械等取得的收入适用税种的批复
内税联字〔1996〕1号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包国税流字[1995]114号请示收悉。关于独立核算的建安企业从事维修、养护机器、机械、设备、器具以及运输工具等业务适用税种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认为,按照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税法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维修(修理、修缮),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货物的养护维修,属于工业性修理、修配范畴,应征收增值税。据此,对独立核算建安企业为其他企业、单位维修、养护机器设备等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为便于征管,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已征营业税的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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