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传销企业的传销活动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其特点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隐蔽性和流动性较大、税务机关征管检查较难,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对传销企业的传销员的有关税务问题,要切实组织精干力量,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步调一致,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传销企业的传销员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同时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建立纳税挡案资料,逐步规范其纳税行为。
二、加强代扣代收代缴工作。传销人员数量多、分布广、结构复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代扣代缴工作作为主要的征管方式,即由传销企业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对所属的传销人员应纳的各项税款进行代扣代收代缴,要把传销企业作为主要突破口,加强传销企业的扣缴义务工作,制定有关制度,报送有关报表,加强对传销人员的财务核算,合理确定传销人员的个人消费部分。同时,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或其他方式进行征收。
三、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各级稽查机构要把传销人员的纳税检查作为重点和难点来进行,并将其列入个体工商户范围进行日常稽查检查,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也可开展阶段性的传销企业和人员专项检查,切实加大稽查检查力度,以监督其纳税行为。
1997年8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