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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税联字〔199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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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eLKpPlv5TqshjM/D+ftZh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联字〔1997〕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税联字〔199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税联字〔1997〕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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