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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0〕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限期内未补报饲料产品免税资料的企业恢复征收增值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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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6XQP5tqNjOBd21jhwTqPT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0〕7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0〕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限期内未补报饲料产品免税资料的企业恢复征收增值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限期内未补报饲料产品免税资料的企业恢复征收增值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7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各地上报区局审批的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区局已于6月份陆续批复。在批复中区局曾要求,对因上报资料不全、暂未批复的企业,必须在7月15日之前重新补报有关资料。否则,从各盟市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之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现根据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规定,对恢复征税的时间统一确定为: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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