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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0〕1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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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1: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lKrw7oH9vMNAugPaYtRJv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0〕13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0〕1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0〕13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锡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锡国税综字[2000)294号)收悉。经区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1995]5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此,你盟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农牧民个人及其他个人 (即农业生产者),以外购的架子畜经育肥后直接销售或屠宰加工后销售,不能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对待,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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