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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2〕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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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qf6BQ8hU+FhWzoE4WCWuL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2〕1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2〕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2〕1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1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7日起停止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层税政管部门应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设立相应岗位,明确职责,专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并做好与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以确保纳税评估资料的及时传递。
  二、除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外,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盟市国税局确定。
  三、对“本地区平均税负率”以盟市一级地区确定。
  四、《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上报时间,区局确定为2002年3月15日之前。
  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联次不够的问题,暂采用复印办法解决,明年区局印制时再增加联次。纳税评估所需7种表书,由各盟市自印。
  各地在执行本《评估办法》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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