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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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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3Vv/4y8T09vrHf1vnqU/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函〔2002〕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除总局明确的区局稽查局上报总局稽查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需抄送区局流转税处外,对属盟市稽查权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也应比照总局的相关规定,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在10日内将案件分析报告及填写的表格上报区局流转处,同时抄送同级稽查部门。
  为全面掌握和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现就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报总局(稽查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须同时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认为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涉案企业的有关情况,在接到稽查局报告后10日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见附件),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原上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重新上报案件分析报告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
  三、案件分析报告主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剖析作案的手法,检查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发票保管及发售、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管理等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总结发现案件的有效作法,提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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