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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5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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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c3Q9PMvAjuPPDXCowps0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3〕5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5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3〕5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总局原定在6月底全部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期限要向后推迟一段时间。在防伪税控系统未推行完成之前,为了加强对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各地要准确编报印制计划,在保证企业实际用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报废损失。各地在改版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前提下,仍需增加千元版专用发票数量的,应将用量计划尽快上报区局。
  二、从6月份起,各盟市要将手写版专用发票月使用数量统计表(见附件)于次月10日前上报区局。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手写版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及对取得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严格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书面说明涉嫌违法事实,提出具体的协查要求,及时通知稽查部门进行协查,确保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取消前不出任何问题。
  附件:手写版专用发票月使用数量统计表(略)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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