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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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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PjiEKH+ssNTEj/ScXs1Xh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4〕1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1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本文自2017年8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总局将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未下发前,我区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执行,即建立台账,恢复报送3类附表。报表的印制工作由各盟市局负责,印制数量应掌握在季度或半年内。
  总局文件第一条:“《加油站〖CD#1〗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有误,应更正为“《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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