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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5〕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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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9iP4d02MqJdb87ICh/NB7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5〕2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5〕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5〕25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进行纳税申报调整的函》(内电财〔2005〕40号),反映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虽然从时间上保证和解决了申报数据的完整性问题,但由于发电企业售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的滞后性,现行的纳税申报计算机“一窗式”比对系统不能实现正常比对,导致信息失真、比对不符。另外,发电企业售电费发票传递的不及时,也造成了电网企业在汇总计算应缴增值税时,不能及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问题。
  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款的规定,并考虑电网企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购电费专用发票,从执行跨月申报的第一个月开始,一律按照电费购销业务的所属期数据进行票表比对,在计算机“一窗式”比对系统未实现按所属期配比比对之前,暂实行人工比对,并在五月份申报期内要逐月理顺过来。
  除购电费之外的其他进项发票仍实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办法,不得比照执行。
  二、关于发电企业电费发票传递问题。
  为保证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抵扣数据的真实性,各发电企业应在开具售电费发票的当月将发票原件转交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发电企业所在地的国税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督促,以确保电力产品购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性。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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