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5〕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借助个体纳税评估软件,严格认定未达起征点户。经确定或调整后的定额,包括不足起征点户的定额和免税户的有关信息,执行前必须在办税服务厅和一些公众场所张贴公布,公布定额的具体地点由各盟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为有效实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税源管理人员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同时,未达起征点户须每年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对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可考虑调整其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5日 |